“代孕”处在“灰色”地带?
“代孕”处在“灰色”地带? 别以讹传讹!
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,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,但其中很多消息还没被证实真实性就大范围传播开了。所以在获取信息的时候,需要懂得辨别真伪千万不能以讹传讹。
近日,某女明星“代孕”的话题持续霸占热搜榜,女星疑似“隐婚、冻卵、代孕、弃养”等信息曝光,引得网民顿时哗然一片。而紫光阁、央视新闻、共青团中央、中国长安网等官方微博态度鲜明一致,对女星“代孕行为”予以强烈谴责。
但是,在一部分人眼里,“代孕”是灰色地带,实际上,“代孕现象”也一直真实存在于“隐秘的角落”,燃烧着微弱的鬼火。坊间不时传出明星代孕八卦以及网上不断曝光的代孕案例,让一些人对“代孕现象”津津乐道,以至于不少人对“代孕”保持一种开放态度,形成了对“代孕概念”的扭曲认知,甚至以为“代孕就是你情我愿的事”“很多事业成功的女性都会选择代孕生子”“代孕能够解决生育难题,应予合法化”……
一些人关于“代孕”的这些严重误区,很大程度上源于明星错误示范的公众效应,比如某女明星公开宣称想要“冻卵、代孕”,某知名导演关于“失独和代孕”的节目赢得观众的共情和掌声。这一系列操作和宣传的后果,让人们进一步对“代孕现象”产生强烈的错觉感,误认为“代孕”正在从角落中走出来,成为了法律的“灰色地带”。
实际上,我国早已明令禁止开展代孕和代孕服务,2001年,原卫生部就已颁布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:“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、合子、胚胎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”后续出台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》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规定,明确禁止医疗机构的代孕行为。
此外,虽然现行《民法典》中没有直接与代孕相关的条款,但其中第109条和第990条规定,“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”,代孕行为的本质与《民法典》的法律精神存在明显冲突。《民法典》第1007条规定,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代孕就是对人体子宫的商业化利用,违背禁止人体商业化利用的原则。
在“代孕”这种违法行为中,女性的生育权和婴儿的人身权成为了商品,并带来一系列医疗、法律、伦理等风险。比如,为保证胚胎植入成功率,代孕者要不断打针吃药,对身体有很大的伤害,胎儿如存缺陷,遗弃婴儿的情况时有发生,还会发生由代孕引发的抚养权、继承权等争议纠纷。这些后果不仅践踏着代孕妈妈和代孕子女的尊严,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因此,“代孕行为”绝对不是法律的“灰色地带”,任何脱离法律监管的代孕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,以身试法者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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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海南省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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